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把房子给了孩子,可以反悔吗?
男女双方离婚,对于共有的房产谁也不想给谁,思来思去,最后面决定给未成年的儿子。于是在办理离婚过程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子归儿子所有。后来婚也离婚,孩子归由老婆直接抚养。由于房产还在还贷款未还清,因此房子没有过户。过了若干年,房贷还清了,前妻要求男方配合过户,没有想到提出要求前妻要么把一半房子的款给他,否则他将不同意过户,并且明确这房产一半是他的,他不想给儿子了。前妻当然不同意,最后只能一纸诉状递到法院,那么前夫的要求合法吗?他能要回房款或者房子的一半产权吗?
对于夫妻在离婚协议中把共同房产给孩子,实质是对儿子的赠与,正常情况下,对于不动产的赠与要么协议经过公证,要么办理房产过手续,否则赠与是可以撤销的,而男子也是基于这个法律依据要求撤销赠与。但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的条款,和单纯的赠与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正是因为这种区别,造成在司法实践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主流观点还是认为这种在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的条款,认为不能简单的定性为可撤销,毕竟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对子女赠与的条款,往往是婚姻关系得以解除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条款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