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朱某(女)与宋某(男)与2009年结婚。婚后二人一直租房居住,2012年,宋某父母出资全款购置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宋某一人名下,2014年朱某以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对房产进行分割,经两次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注:该出资仅限于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