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方某(女)是某纺织厂员工,经人介绍认识了黄某(男)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7年4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黄某的舅舅生病瘫痪一直卧床不起,黄某一直不辞辛苦照顾着舅舅的生活起居,舅舅在病逝前与黄某签订一份赠与协议,约定自己去世后名下所有财产归黄某所有,并公证。2007年年底,黄某舅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10万元存款。2009年,黄某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左腿截肢,肇事方一次性赔偿人民币20万元。由于残疾,方某对黄某态度越来越恶劣,2009年年底方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对黄某受赠财产和赔偿金享有一半的所有权。被告黄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这些财产是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法条链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