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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与他人同居,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分类:成功案例来源:杭州离婚律师网时间:2018-06-28浏览:3412

    案例:符某与王某1996年相识,自由恋爱两年。当时,符某的父母极力反对这桩婚事,但符某顶着父母的压力和王某结婚了,婚后生育一女孩,夫妻俩靠卖服装生活。2002年,符某突然接到了一个陌生女子的电话,电话中称:“你老公与我相好,我已怀孕6个多月了。”又有一天,符某从王某的钱包里发现了一张纸条,上面写着:“老公,我心情不好,我走了。”2003年5月,绿苑小区一位姓王的到符某家催要王某在外欠交的房租、电话费、电费等。经符某了解,王某一直与一位姓李的女子同居。符某多次劝丈夫回心转意,但王某还是我行我素,经常夜不归宿。符某无奈只得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能支持符某的赔偿请求吗?
     律师 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婚外恋而导致的离婚案,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在这样的案件中,往往受害者是妇女。为了抑制并制裁这种不道德又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我国新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因此,符某的赔偿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要得到法院的支持,符某必须掌握王某在外面与另一女子同居的证据,并在诉讼时向法院提供的前提下,才有法律效果。故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搜集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