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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应对?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份应当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即可以折价补偿也可以直接对股份进行分割。 在离婚诉讼之前或是离婚诉讼期间,公司股东一方没有经过其配偶同意,以明显低价或无偿转让公司股份给第三人的,此种情况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转让行为无效,配偶完全可行通过使撤销权之诉,使转让行为归于无效,股份将恢复至未转让前的状态,股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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