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0年王某(男)与李某(女)结婚登记,婚前王某按揭购买住房一套,总价80万,付了首付40万,2015年两人感情不和,对离婚和子女抚养权均无异议,但房产分割产生分歧,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评估机构评估,房产价值为200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20万,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房屋归王某所有,同时判决就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王某向李某支付50万元作为补偿。
法条链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