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小编翻阅了一起离婚诉讼的案卷材料,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另一方在婚内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基本都是自己一人在支出操持,因此请求另一方支付婚内孩子的抚养费。这一诉讼请求折射出了当今社会部分家庭在对于父母其中一方角色的缺失,这也是引发离婚纠纷的一大原因。接下来这期内容就在离婚诉讼中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婚内其应该承担的抚养费进行简单的法律解答。
第一、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抚养费”一词不是特别适用。因为在这期间内任何一方的收入来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使用另一方工资卡内的金额或是其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他收入用于抚养孩子,这也是另一方已经尽了抚养义务的体现。
同时,夫妻之间存在各种经济往来,比较难去区分用于孩子支出的钱来源到底属于谁,也很难界定夫妻之间每笔资金往来的用途和性质。因此在实践当中,法院很难支出婚内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第二、但上述情形也有例外。比如夫妻关系虽在存续期内,但实际已经分居或因其他原因确实未承担孩子抚养义务的,亦有解决之道。
抚养费的享受人在法律上来说应是且仅是孩子,如父母其中一方或任何一方未承担孩子抚养的经济义务的,可以孩子的名义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该支付抚养费的请求视情况既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与离婚请求一并提出,也可以单纯的以孩子名义提出。
佑平观点:
孩子生下来了就要对其负责!除了经济上的抚养外,对其生活、学习、心理等方面都要学会付出,这样孩子才会成为一个令父母欣慰、同学朋友喜欢、国家自豪的年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