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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方主张的“青春补偿费”的性质区别于婚姻过错赔偿的请求权,也违反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当然,如果与男方同居时,并非知道男方已婚,且男方存在重大恶意和欺骗,女方在此过程中受到严重的身理和心理创伤的,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适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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